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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6/9/27 16:30:35 瀏覽次數:3767次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規范司法網拍 劍指執行財產變現難(附九大亮點及《規定》全文)
一、《規定》的出臺背景 今年3月,周強院長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明確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這是人民法院回應群眾呼聲、向全社會作出的莊嚴承諾,是對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極大鞭策和鼓舞。
解決執行難是一項系統工程,推進信息化是為了解決被執行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查、執行財產難變現的問題,財產變現是實現債權人利益的關鍵環節,其中司法拍賣是財產變現的最重要途徑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工作綱要》指出,要針對當前經濟形勢,樹立互聯網思維,加大被執行財產的處置力度,網絡司法拍賣作為強制執行程序中處置財產的一種新措施,對提高執行工作的質效,破解“執行難”,及時、有效兌現債權人權益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據統計,每年全國法院的執行財產價值約6000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要通過司法拍賣的途徑予以變現。2012年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處置財產時“人民法院應當拍賣”和“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變賣或自行變賣”,改變了原民事訴訟法“可以委托有關機構拍賣或變賣”的規定,人民法院拍賣財產的方式有了導向性變化。
網絡司法拍賣最早出現于2010年,自出現之日起,就體現出相對于傳統拍賣模式的諸多特性:一是市場超地域化。有條件上網的人都可參與,均可能成為司法拍賣的買家,打破了傳統拍賣中參拍人必須到場的規則;二是拍賣快捷化。計算機程序和網絡技術能夠自動處理網絡拍賣中的信息傳遞,無須人為操作,加快了交易速度;三是拍賣虛擬化。參拍人觀察拍品、參與競拍過程、拍賣支付等,均無須當面進行,可通過互聯網完成;四是交易成本低廉化。網絡司法拍賣大大降低了拍賣中介服務成本、信息公開成本、參與競拍成本及拍賣過程中的場地費等實際支出;五是拍賣信息透明化。拍品展示、競拍過程均通過網絡向社會做最大范圍的公開,參拍人無需通過紙質媒體即可獲知完全相同的信息,傳統拍賣下參拍人信息不對稱問題在網絡拍賣中已迎刃而解。
上述特點使得司法拍賣變得更公開、更高效、更便捷。至今,網絡司法拍賣已呈現出如火如荼的發展態勢,全國已經有1400余家法院自主開展網絡拍賣,進行網拍超過25萬次,成功處置標的物金額超過1500億元;僅2015年一年,拍賣就達12.4萬余次,處置標的物5.7萬余件,成交率84%,平均溢價率36.7%。而個案中的一些實例也已經遠遠超過了預期,有拍賣成交價低至六元的茶葉罐,有高至4.64億元的土地使用權,有的拍品經過1800余次競價最終成交。浙江、江蘇兩省自從全省推行網絡司法拍賣以來,拍賣工作實現“零投訴”。
網絡司法拍賣作為一種新事物,實踐中存在拍賣模式多樣、拍賣主體多元、操作規程不一等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年初即著手起草本《規定》,其間,多次召開座談會,廣泛調研,征詢全國各級法院、專家學者、相關行業協會、網絡拍賣平臺的建議,并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意見,數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兩次討論,于2016年5月30日第1685次會議審議通過。該《規定》于今天正式公布。
二、《規定》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網拍優先原則
過去,人民法院根據執行工作的實際,委托拍賣機構現場拍賣,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緩解“執行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現場拍賣模式也部分存在信息封鎖、串標、圍標、職業控場等問題。在互聯網+作為國家戰略推進的時代背景下,法院的司法拍賣改革應當順應信息化發展趨勢,鼓勵優先通過網絡拍賣的方式處置財產。同時,考慮到我國各地互聯網技術發展不平衡以及法院處置財產的多樣性,不宜一刀切地規定所有財產都通過網絡拍賣,而應將其作為法院處置財產的優先方式,與其他方式相協調,共同服務司法拍賣工作。
(二)全面公開原則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障競買人的知情權,方便社會監督,減少權力尋租空間,本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網絡司法拍賣應向社會全程、全面、全網絡地公開。全程是以時間推移的角度,將公開貫穿于公告發布、出價競賣、成交確認等全過程。全面是針對信息內容的廣度,公開的對象包括拍賣財產狀況、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等,只要對拍賣和權屬轉移有意義的信息,全部公開。全網絡是針對公開的地域范圍,網絡司法拍賣的平臺是互聯網,而不是局域網等封閉網絡,只要互聯網能覆蓋的范圍都應公開。
(三)市場選擇原則
為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網絡平臺選擇時應加快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公平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活力,充分發揮不同的網絡平臺各自的優勢??紤]到司法拍賣的嚴肅性和對網絡平臺軟硬件的高需求,本司法解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統一確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可自愿報名申請入庫。為配合司法解釋的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將制定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管理規則,適時公布。在個案中,應將對網絡拍賣平臺的選擇權優先賦予當事人,充分體現出嚴格規范司法拍賣準入門檻和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選擇相結合的原則。
三、《規定》的幾大亮點《規定》全文共三十八條,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規定》明確了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主體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自主拍賣在司法拍賣中有其天然的優勢,自主拍賣使得環節更少、程序更便捷、成本更低廉,為當事人省去了委托拍賣機構的傭金成本,被稱為是“零傭金”的拍賣方式,申請執行人能夠更大程度的實現債權。而網絡拍賣創造了擺脫空間和時間束縛的條件,提高了人民法院自主拍賣可行性。本《規定》重點規范人民法院通過網絡電子競價的方式開展自主拍賣的行為。
(二)《規定》明確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具體個案中由申請執行人選擇拍賣平臺
為防止網絡司法拍賣市場準入門檻過低影響了司法拍賣的規范性和公開性,本《規定》確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一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有意提供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的,可申請納入名單庫,其提供的平臺應當在全國具有較高知名度,保證信息公開充分、功能齊全完備、系統獨立安全、程序運作規范。最高人民法院將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采取統一標準,依照嚴格程序,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除名。
在具體個案中選擇網絡拍賣平臺時,最高人民法院并不干預,而由執行法院征求申請執行人的意見,從名單庫中選擇一家實施拍賣。
(三)《規定》明確了網絡司法拍賣中人民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輔助工作承擔者各自的職責
人民法院在網絡司法拍賣中扮演著主導者、決定者、拍賣確定者的重要角色,《規定》第六條用列舉方式明確人民法院應承擔發布公告、查明財產狀況、確定保留價和保證金、制作拍賣裁定等基本職責,人民法院除應嚴格依法履職外,還應負責管理、監督、指導拍賣全程。
在人民法院自主拍賣模式下,原來由委托拍賣機構承擔的展示、推介、咨詢等拍賣輔助工作都由法院自行完成,使得法院的人力、物力成本增加??紤]到執行工作實際,《規定》第七條將制作拍賣財產的說明、展示拍品等輔助工作從司法拍賣工作中分離出來,可委托社會機構或組織來完成,相關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的正常運轉,《規定》第八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的主要義務,如保證拍賣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提供電子支付對接系統等內容進行了明確。
(四)《規定》明確了一人競拍有效的原則
傳統拍賣理論認為拍賣應不少于兩人參與。但網絡司法拍賣具有全程、全面、全網絡公開的特征,從拍賣開始直至競價結束,競買人隨時都可以參與拍賣。因公開不充分、信息不對稱導致不公平競價的可能性已經降到最低。如果一人競拍的價格高于起拍價被認定無效,一方面有損司法拍賣的公信力,另一方面流拍后第二次拍賣價格降低,反而不利于財產變現和當事人的債權實現。因此《規定》明確即使參與競買人僅為一人,只要出價不低于起拍價的即成交。
(五)《規定》通過規則設計努力促成一拍成交,對同一拍賣標的只有無人出價時才再次拍賣
傳統模式下不動產可能需經三次拍賣方能成交,競買人往往希望流拍降價后以更低的價位競買。網絡司法拍賣的信息公開性,決定了實踐中一次成交的概率遠超過以往?!兑幎ā吠ㄟ^一系列配套規則促成拍賣盡量一次成交,只有無人出價才再次拍賣。一是通過起拍價規則的修改,確定起拍價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降低了十個百分點;二是保證金的收取和處置規則降低了拍得人悔拍的可能性;三是充分保證公告時間和競拍時間,做到充分公開、充分競價?!兑幎ā反_定動產拍賣的公告時間不少于十五日,不動產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六)《規定》結合網絡拍賣的特點,改變了傳統的拍賣競價模式,充分保證競買人和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
考慮到網絡拍賣可以擺脫空間和時間條件的束縛,結合司法實踐經驗,《規定》第二十條統一將競價時間確定為不少于24小時,24小時可以涵蓋各種人群參與競價的時段,方便潛在競買人參與,有助于提高拍賣的成功率、溢價率??紤]到不同地區網絡通訊情況相差較大,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充分競價,防止技術或者人為因素干擾出價,拍賣采取最后階段延時五分鐘規則,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后出價方為成交價,網絡拍賣的總時長可能因為不斷的出價和時間順延而高于24小時。
拍賣財產的優先購買權人需要經過法院確認。經確認后的優先購買權人可以在競拍時做出與其他一般競買人相同的報價,并自動獲得競買優勢,若無更高出價,即競拍成功;在不同順位的優先購買權人出價相同時,系統會自動對其進行排序,確認拍得人。這充分利用了網絡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的優越性,徹底改變了傳統拍賣中對優先購買權人的詢價方式。
(七)《規定》確定了悔拍保證金的處置規則
參拍人交納保證金是司法或商業拍賣中的慣例?!兑幎ā芬环矫娓淖冞^去小額財產不交納保證金的做法,明確一律交納保證金,以降低悔拍的概率,另一方面為防止門檻過高而影響部分潛在競拍人的參與,確定保證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關于悔拍后保證金的處理,本《規定》考慮到一般民事合同中保證金即具有的保證訂約和履約的功能,當事人對于悔拍后保證金的處理有較明確的預期。同時司法拍賣應保證其嚴肅性,悔拍者應承擔一定的后果,故對其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而悔拍后的保證金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客觀上也可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
(八)《規定》明確網絡司法拍賣撤銷的情形和責任承擔
《規定》第三十一條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的情形作出規定,重點規定了網絡拍賣中特殊情形:一是拍賣財產展示和瑕疵說明導致買受人重大誤解等情況,該條款從另一角度規定了執行法院必須對拍賣財產做盡職調查和信息公示,否則可能導致拍賣被撤銷。二是因為網絡故障,如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等原因導致拍賣結果錯誤的情形。
《規定》同時明確了拍賣撤銷后的責任承擔和當事人的救濟渠道。拍賣被撤銷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特別規定若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損害發生的,當事人可另行主張權利。
(九)《規定》明確了網絡司法拍賣中各主體的相關責任,嚴禁網絡服務提供者違規操作、后臺操控的行為
為保證拍賣的公平、公正和司法廉潔,《規定》第三十四條明確除執行法院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競拍外,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及其近親屬也不得參與。
由于網絡拍賣平臺的后臺控制具有隱蔽性特點,一旦在拍賣程序中設置后臺操縱功能,出現操縱拍賣行為,參與各方會對該平臺進行的所有拍賣行為產生懷疑,可能會引發大量糾紛。因此,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行為必須嚴格限制,《規定》第三十五條明確存在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或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最高人民法院有權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只是對《規定》主要內容的簡要介紹?!兑幎ā返氖┬杏衅渲匾饬x,一是通過將拍賣規則明確化、體系化,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為財產變現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規則依據;二是通過對網絡平臺的高要求和市場準入準則的制定,推動網絡拍賣市場走向標準化的良性發展軌道;三是通過信息全程公開、明確各主體權責,斬斷利益鏈條,減少權力尋租空間,最大程度地保證司法廉潔;四是通過競拍規則的創新,提高拍賣財產的一次成交率、溢價率、財產變現率,降低悔拍的可能性,全面提高執行工作的效率。相信《規定》的出臺,將進一步促使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這一新事物蓬勃健康地發展起來,使得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更規范、更高效,為“徹底解決執行難”添磚加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6年5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8月2日
法釋〔2016〕18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6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5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為了規范網絡司法拍賣行為,保障網絡司法拍賣公開、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網絡司法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過互聯網拍賣平臺,以網絡電子競價方式公開處置財產的行為。
第二條人民法院以拍賣方式處置財產的,應當采取網絡司法拍賣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必須通過其他途徑處置,或者不宜采用網絡拍賣方式處置的除外。
第三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在互聯網拍賣平臺上向社會全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網絡服務提供者申請納入名單庫的,其提供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全面展示司法拍賣信息的界面;
(二)具備本規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網上報名、競價、結算等功能;
(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齊全、技術拓展等功能的獨立系統;
(四)程序運作規范、系統安全高效、服務優質價廉;
(五)在全國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社會參與度。
最高人民法院組成專門的評審委員會,負責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選定、評審和除名。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評估機構對已納入和新申請納入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予以評審并公布結果。
第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由申請執行人從名單庫中選擇;未選擇或者多個申請執行人的選擇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作、發布拍賣公告;
(二)查明拍賣財產現狀、權利負擔等內容,并予以說明;
(三)確定拍賣保留價、保證金的數額、稅費負擔等;
(四)確定保證金、拍賣款項等支付方式;
(五)通知當事人和優先購買權人;
(六)制作拍賣成交裁定;
(七)辦理財產交付和出具財產權證照轉移協助執行通知書;
(八)開設網絡司法拍賣專用賬戶;
(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職責。
第七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將下列拍賣輔助工作委托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
(一)制作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及視頻或者照片等資料;
(二)展示拍賣財產,接受咨詢,引領查看,封存樣品等;
(三)拍賣財產的鑒定、檢驗、評估、審計、倉儲、保管、運輸等;
(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賣輔助工作。
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承擔網絡司法拍賣輔助工作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八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事項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并保障安全正常運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電子支付對接系統;
(三)全面、及時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提供的拍賣信息;
(四)保證拍賣全程的信息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應當由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的工作。
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拍賣程序中設置阻礙適格競買人報名、參拍、競價以及監視競買人信息等后臺操控功能。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中斷。
第九條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從事與網絡司法拍賣相關的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管理、監督和指導。
第十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即為起拍價。
起拍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征詢當事人意見。起拍價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條網絡司法拍賣不限制競買人數量。一人參與競拍,出價不低于起拍價的,拍賣成交。
第十二條網絡司法拍賣應當先期公告,拍賣公告除通過法定途徑發布外,還應同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
拍賣公告應當包括拍賣財產、價格、保證金、競買人條件、拍賣財產已知瑕疵、相關權利義務、法律責任、拍賣時間、網絡平臺和拍賣法院等信息。
第十三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賣公告;
(二)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但法律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三)評估報告副本,或者未經評估的定價依據;
(四)拍賣時間、起拍價以及競價規則;
(五)拍賣財產權屬、占有使用、附隨義務等現狀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等;
(六)優先購買權主體以及權利性質;
(七)通知或者無法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的情況;
(八)拍賣保證金、拍賣款項支付方式和賬戶;
(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十)執行法院名稱,聯系、監督方式等;
(十一)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第十四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對下列事項予以特別提示:
(一)競買人應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二)委托他人代為競買的,應當在競價程序開始前經人民法院確認,并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拍賣財產已知瑕疵和權利負擔;
(四)拍賣財產以實物現狀為準,競買人可以申請實地看樣;
(五)競買人決定參與競買的,視為對拍賣財產完全了解,并接受拍賣財產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六)載明買受人真實身份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上公示;
(七)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被執行人應當提供拍賣財產品質的有關資料和說明。
人民法院已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且在拍賣公告中聲明不能保證拍賣財產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第十六條網絡司法拍賣的事項應當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當事人、已知優先購買權人。權利人書面明確放棄權利的,可以不通知。無法通知的,應當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示并說明無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滿五日視為已經通知。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參與競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七條保證金數額由人民法院在起拍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圍內確定。
競買人應當在參加拍賣前以實名交納保證金,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交保證金;但債權數額小于保證金數額的按差額部分交納。
交納保證金,競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交納,也可以由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支付系統中對競買人的相應款項予以凍結。
第十八條競買人在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交納保證金經人民法院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確認后,取得競買資格。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向取得資格的競買人賦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競買人以該代碼參與競買。
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結束前,人民法院及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競買人以及其他能夠確認競買人真實身份的信息、密碼等,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優先購買權人經人民法院確認后,取得優先競買資格以及優先競買代碼、參拍密碼,并以優先競買代碼參與競買;未經確認的,不得以優先購買權人身份參與競買。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申請參與競買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順序,賦予不同順序的優先競買代碼。
第二十條網絡司法拍賣從起拍價開始以遞增出價方式競價,增價幅度由人民法院確定。競買人以低于起拍價出價的無效。
網絡司法拍賣的競價時間應當不少于二十四小時。競價程序結束前五分鐘內無人出價的,最后出價即為成交價;有出價的,競價時間自該出價時點順延五分鐘。競買人的出價時間以進入網絡司法拍賣平臺服務系統的時間為準。
競買代碼及其出價信息應當在網絡競買頁面實時顯示,并儲存、顯示競價全程。
第二十一條優先購買權人參與競買的,可以與其他競買人以相同的價格出價,沒有更高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不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順序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順序相同的優先購買權人以相同價格出價的,拍賣財產由出價在先的優先購買權人競得。
第二十二條網絡司法拍賣成交的,由網絡司法拍賣平臺以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自動生成確認書并公示。
拍賣財產所有權自拍賣成交裁定送達買受人時轉移。
第二十三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可以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拍賣未成交的,競買人交納的保證金應當在競價程序結束后二十四小時內退還或者解凍。
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二十五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將剩余價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賬戶。拍賣成交后二十四小時內,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凍結的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劃入人民法院指定賬戶。
第二十六條網絡司法拍賣競價期間無人出價的,本次拍賣流拍。流拍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再次拍賣,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賣的起拍價降價幅度不得超過前次起拍價的百分之二十。
再次拍賣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網絡司法拍賣平臺變賣。
第二十七條起拍價及其降價幅度、競價增價幅度、保證金數額和優先購買權人競買資格及其順序等事項,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評議確定。
第二十八條網絡司法拍賣競價程序中,有依法應當暫緩、中止執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停止拍賣。
網絡服務提供者發現系統故障、安全隱患等緊急情況的,可以先行暫緩拍賣,并立即報告人民法院。
暫緩或者中止拍賣的,應當及時在網絡司法拍賣平臺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暫緩拍賣期限屆滿或者中止拍賣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繼續拍賣的,應當在五日內恢復拍賣。
第二十九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拍賣形成的電子數據,應當完整保存不少于十年,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網絡司法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由于拍賣財產的文字說明、視頻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說明嚴重失實,致使買受人產生重大誤解,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但拍賣時的技術水平不能發現或者已經就相關瑕疵以及責任承擔予以公示說明的除外;
(二)由于系統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擊、數據錯誤等原因致使拍賣結果錯誤,嚴重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三)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
(四)買受人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規定的競買資格的;
(五)違法限制競買人參加競買或者對享有同等權利的競買人規定不同競買條件的;
(六)其他嚴重違反網絡司法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網絡司法拍賣被人民法院撤銷,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的拍賣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認為其他主體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法致使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訴訟;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但具有法定免責事由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下列機構和人員不得競買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
(一)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
(三)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
(四)第(一)至(三)項規定主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第三十五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其從名單庫中除名:
(一)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操控拍賣程序、修改拍賣信息等行為的;
(二)存在惡意串通、弄虛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為的;
(三)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等規定受到處罰,不適于繼續從事網絡司法拍賣的;
(四)存在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行為的;
(五)其他應當除名的情形。
網絡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網絡司法拍賣行為違法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異議、復議期間,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案外人對網絡司法拍賣的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并決定暫緩或者裁定中止拍賣。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平臺以變賣方式處置財產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執行程序中委托拍賣機構通過互聯網平臺實施網絡拍賣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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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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